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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 结婚登记 须知

发布日期:2019-09-19  发布人:testName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法律规定的办理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所规定的证件材料。


四、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吉林省户籍居民提供:吉林省常住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注意事项:1、户口簿上派出所印章、户籍员名章要清晰,户口簿上本人婚姻状况栏内应体现未婚、离婚或丧偶字样,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等材料。

3、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离婚或丧偶后再次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供有效的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材料。(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国内的,

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可直接使用;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其证明材料需经过公证;离婚或丧偶事项发生在国外的,

其证明材料需经过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声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意事项:无配偶证明或声明的内容中要有婚姻状况,体现未婚、离婚、丧偶,明确表达目前单身无配偶状态。

关于双重国籍(地区)身份:当事人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办理婚姻登记有效身份。当事人应按照入境证件所体现的身份提供相对应的无配偶

证明等材料。

关于侨居在第三国的外国人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可以是其国籍所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也可以是其现定居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五、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六、无配偶证明的有效期
   无配偶证明或者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所在国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声明上已经标注有效期且少于6个月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
   七、受理单位、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受理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南三环路交汇处)   省政务大厅2楼              
   办公时间: 8:30 --11:30 ;13:00--16:00
   八、咨询电话及网址
   业务咨询电话:82752973          
    网址:www.jlswhy.net


温馨提示
1、为保证您能顺利办理婚姻登记,避免多次往返,您可提前带好相关证件材料到我处进行预审,或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预审:hydjc@qq.com
2、在您取得婚姻登记证书后,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籍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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