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证件材料须知
一、 离婚登记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 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结婚证有一本丢失的,可书面声明遗失,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
1.吉林省户籍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内容一致,为同一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婚姻状况为已婚)
2.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5.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旅行证);
6.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
(三)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受理。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向当事人双方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冷静期
登记处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核对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离婚登记审查、登记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一)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结婚证有一本丢失的,可书面声明遗失,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
1.吉林省户籍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内容一致,为同一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婚姻状况为已婚)
2.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5.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旅行证);
6.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
(三)离婚协议书(需在登记处现场签字),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
咨询(预约)电话:0431-82752973
预审邮箱:hydjc@qq.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
|